仙组通〔2016〕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的
通 知
各镇(场、园、区)党委,市属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备案信息
严格执行《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鄂公通字〔2003〕23号)规定,及时补充、更新应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登记人员信息报备全覆盖、常态化。新任或现任市管干部的单位、职务、职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动时,所属单位应当自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本地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遇调整,应及时将新的负责人签字字模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
在职市管干部因探亲、就医、旅游或其他确需出国(境)事由,利用公休(年休)假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15天,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审批。属现任市直部门主职、乡镇(街道、场、园、区)党政正职的,从严掌握。市管干部退休后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仍按在职市管干部审批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涉及国家安全或掌握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或已离职离岗但仍在脱密管理期内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或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被判处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或者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情形的。
5.违纪问题情节严重,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因其它原因,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个人申请。市管干部本人应于计划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一式二份),主要内容包括:出国(境)事由和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及诚信承诺,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属于出国(境)探亲的,还须提供亲属亲笔签名的邀请函。
2.审核呈报。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对所属市管干部提出的因私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如实填写《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一式二份,双面打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意见后,连同党委(党组)请示、个人申请书及邀请函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属市直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呈报前还应将《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送分管市领导审签。
3.征求意见。市委组织部汇总各地各单位呈报件后,向市纪委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市纪委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对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市管干部是否存在不得或者不宜出国(境)情形进行审查,在《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征求意见回执》(附件3)中签署明确意见。
4.审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单位呈报意见、执纪执法机关审核意见和分管市领导审签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的,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准确掌握申请因私出国(境)市管干部的有关情况,从严审核申请事项并签署意见。要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未按规定报备人员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的。
2.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
3.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证件或者因公出国(境)采取因私出境方式的。
4.出国(境)后擅自延长停留时间或者出现叛逃、滞留不归的。
5.出国(境)期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反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的。
6.出国(境)期间不遵守当地法律或者社会习俗、风土人情,损害国家形象、民族尊严的。
7.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个人因私出国(境)费用,或者接受境(内)外有关组织资助的。
8.回国后拒不按期将证件上交集中保管,由个人私自持有的。
9.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情形。
附件:
1.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模板)
2.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征求意见回执
中共仙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仙桃市委组织部
仙桃市人民法院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仙桃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 日
附件1:
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模板)
市委组织部并××单位党委(党组):
本人申请利用年休(或公休)假时间,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或地区)探亲(就医或旅游等),境外停留时间×天。
本人承诺:办理报批手续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出国(境)费用由本人自理。出国(境)期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社会习俗、风土人情,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安全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民族尊严的事情,不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不利于国家的活动。回国10内,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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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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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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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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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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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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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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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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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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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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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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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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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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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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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主要 成员 及 国内外 重要 社会 关系 情况 |
关系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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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国(境)的事由、目的地及假期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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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意见 |
党委(党组)书记(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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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市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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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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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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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仙桃市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征求意见回执
序号 |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 |
申请外出目的地 |
外出时间 |
外出事由 |
执纪执法机关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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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X |
中共党员 |
429004198305061234 |
市XX局局长、党组书记 |
法国 |
2016.07.08—2016.07.12 |
经贸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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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执纪执法机关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得或者不宜出国(境)情形,在“审核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后,反馈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
执纪执法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