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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组通(2018)17 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试行)

日期:2018-09-02来源:
 仙组通〔201817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

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场、园、区)党委,市属街道党工委,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仙桃市委组织部

2018年6月11日


 

关于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完善和规范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仙桃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流轮岗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干部交流轮岗必须在编制、职数和职位限额内进行;

3.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原则;

4.发挥干部专业特长与业务职能相近原则;

5.有利工作、有序推进原则;

6.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7.整体稳定、适度交流原则。

二、交流轮岗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干部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适用于镇办和市直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

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根据全市镇办、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领导班子日常调整配备、换届或届中调整,在对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有:

(一)因政策规定、工作需要和改善班子结构需要交流的。

1.为合理配备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进一步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对现任科级干部进行交流。

2.领导职数消化交流。根据各地各单位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将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调整到领导职数空缺岗位任职,合理规范消化超配领导职数。

3.班子调整交流。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战斗力不强、存在不团结因素,影响班子日常工作、运行的领导班子;对不适应现职岗位、表现一般的领导干部,采取组织措施,对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交流,情节较重的实行“下”的措施。

4.统筹干部交流。科级干部交流可以在镇办之间、部门之间、部门与镇办之间进行。重点在职能业务相近的部门之间进行。注重加大镇办与市直部门之间的交流力度。

5.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镇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中心工作进行。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1.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镇办或经济建设一线和社会事业发展主战场相关岗位任职或挂职锻炼。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条件比较艰苦、任务比较繁重的地方或部门历练,促其成长。

2.拟提拔担任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科级干部的,有计划地安排跨镇办、跨部门交流任职。

3.选派有镇办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中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经济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市直机关年轻干部到镇办任职。

(三)在同一地方和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1.镇办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实施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及以上的实施交流。同一单位有2名(含2名)以上任现职10年以上的领导班子副职的,至少交流1名。市直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轮岗,其中具有执法职能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二级(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须交流轮岗。

3.在同一地方、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交流。

(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考虑交流方式。

1.临近退休(职)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且他人一时难以替代的领导干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领导干部,可视情况适当延期交流。

5.因工作需要,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

6.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三、交流程序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1.根据交流制度规定,结合日常考核和平时掌握了解情况,市委组织部提出交流人选及交流初步意见;

2.根据需要适当征求分管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3.市委讨论研究决定;

4.市委领导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提出有关要求;

5.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交流要求和纪律

1提高认识。实行干部交流轮岗,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干部资源合理配置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培养干部综合能力,增添干部干事动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整体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打破由于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工作而可能形成的思维定势和利益纽带,能够有效防止不正之风乃至腐败问题发生。

2严明纪律。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严肃干部交接纪律。凡市委决定交流任职的对象,接到通知后,干部本人和调动工作单位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接工作,一周内办理行政、工资及党组织关系迁转手续,对拒不服从安排的,一律调入新任职单位免职后再接受处理。对需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待审批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对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离岗审计的交流轮岗干部,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内部审计。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3强化保障。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涉及跨部门交流的,干部调入和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全市各镇办、市直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中层干部(含系统内干部)交流轮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仙桃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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