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对象报告事项办法
仙桃市市管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干部任前监督,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拟提拔或重用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
二、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
1、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人员的基本情况;
2、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房产情况,包括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等情况;
6、子女出国(境)留学情况,包括出国(境)的途径、所在学校、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7、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8、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等工资以外的大额收入(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情况;
9、配偶、子女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0、近3年来本人及从事(或分管)工作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
11、近3年来本人及从事(或分管)工作受惩处的情况,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问责、批评等;
12、本人在民主推荐、考察中是否存在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情况;
13、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或与考察干部相关的事项。
三、报告的程序
1、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提供《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表),提出填写要求;
2、考察对象如实填写《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式两份),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3、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在考察工作结束时呈报考察组;
4、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初步核实后,将《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带回,交市委组织部留存。
四、报告事项的运用
考察对象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作为综合评价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察对象被确定为拟任人选的,其报告的有关事项逐步列入任前公示内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作为资料长期保存。
五、纪律与监督
考察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调查核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组织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仙桃市委组织部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表:
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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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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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报 告的有关 事 项 |
1、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等人员的基本情况 |
称 谓 |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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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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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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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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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房产情况,包括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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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子女出国(境)留学情况,包括出国(境)的途径、所在学校、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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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偶、子女出国 (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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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当 报 告的有关 事 项 |
8、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等除工资之外的大额收入(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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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配偶、子女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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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近3年来本人及从事(或分管)工作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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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近3年来本人及从事(或分管)工作受惩处的情况,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问责、批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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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人在民主推荐、考察中是否存在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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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或与考察干部相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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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对象作真实性承诺并签名:
年 月 日 |
党委(党组)核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 明 |
1、考察对象要如实填报,不够位置填写的可另附页。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2、本表用16K纸正反印制,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供电子版。 3、本表存入干部考察工作文书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