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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日期:2010-05-28来源:

仙桃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干事创业,进一步完善规范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在我市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在科技管理和经济管理等方面有较高造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命名表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选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做到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优势。

第四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要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群众公认、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他们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中的领军作用。

第六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批管理期限为五年,评选名额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形成合理的人才分布结构,其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章 选拔范围

 

第七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精神,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在各自领域作出显著成绩,在市内外被同行所公认。

第八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对仙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社会工作等一线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凡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各类技能人才,不受身份、学历、职称、行业等条件限制,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推荐人选。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市级一等以上专业技术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等奖项),在项目完成中起主导作用的人员。

(二)在开发、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员。

(三)学术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发表或出版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较大社会影响论文论著的专家学者。

(四)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企业技术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五)在工农业生产、社会工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出版、金融法律、经济管理、对外贸易、城建规划等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连续位居和保持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经营、建筑等行业中技术冒尖,并以自己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帮助当地群众共同致富,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乡土人才。

(八)在承包、领办、创办民营企业中成绩突出,在安置城乡富余人员和为国家提供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不参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但原来是专业技术人才,走向领导岗位或调入行政机关后,没有脱离专业,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推荐。凡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学术团体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员的科研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验证,同时对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和鉴定,写出书面意见,填写《仙桃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呈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二条 初审。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考察。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是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员名单和意见。

第十四条 审定。市委人才办将候选人员名单和意见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确定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市委人才办将确定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命名。根据公示结果,由市委人才办命名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实施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协管。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理论和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安排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加快专业技术知识更新,提高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国情民情考察制度。适时组织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到市内外城市、农村实地考察,了解当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情况,增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制度。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每人联系1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遇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应事先征得市委人才办的同意,然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出国出境讲学、辞职、退休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或查处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报告。

 

第五章 使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挥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中的智囊、咨询作用。市委、市政府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和决策,应邀请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发挥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市人大、政协和社会团体组成人员中,应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为他们参政议政开辟有效的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发挥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促进产业化中的带头作用。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他们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和持股经营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发挥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复合型人才的作用。对综合素质好、有领导管理才能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培养、推荐,担任党政部门、重点企业的领导职务,提高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平时备案和年度考核情况,对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管理,实行即时调整、年度调整和届满调整。五年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以继续作为下批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作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管理,也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1、辞职或调离我市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走上党政领导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专业技术工作没有新的进展,届期内成绩平平,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

5、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犯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任届期满的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本人分别就五年来的表现作出鉴定和总结,报上级党委(党组)和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调整不再列入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市委人才办派人或委托所属单位领导做好思想工作,继续保持联系,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五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发特殊津贴2000元,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三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对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进行科学研究要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实行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医疗保健制度。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卫生部门,每年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疗养休假制度。五年中至少组织一次外地疗养休假,所需经费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六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七条 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因公、因病用车,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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