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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仙桃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

日期:2009-03-04来源:

中国共产党仙桃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

(2009年2月4日中国共产党仙桃市第七次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省委关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大会年会制、党委会负责制及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运行保障机制。

 

第二章   

 

第三条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党员被选举为代表,获得代表资格和代表职务后,其任期同本届党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任期内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接受监督。

第五条  代表应当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党员群众,敬业勤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第六条  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权利,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享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听取和审查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

(二)参加市党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三)关心党的各项工作,向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提出建议、意见,讨论并决定本市重大问题;

(四)对市委、市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按程序提出需要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团会议讨论的议题;

(六)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党代表大会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带头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支持、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对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八)积极参加各级党委、纪委或代表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及时反映本选举单位和所联系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做好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代表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一)各级党组织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市委支持和鼓励代表提出提案、提议和建议、意见,并认真加以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给予表彰;

(三)代表的纪律处分,应当报经市纪委同意,并报经市委许可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四)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市委许可;

(五)对有侵犯代表权利或妨碍代表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党内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条  市委、市纪委,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党组(党委)应当向代表通报党的建设、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等有关情况,并应当在重要事项决策前征求代表意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代表、代表团可就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条  代表应当自觉参加市委及代表团组织的代表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向选举单位进行述职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本人履职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市委常委经常性开展接待代表活动,倾听代表呼声,反映代表意愿。

第十三条  加强对代表任期内的资格管理,按相关程序实行代表辞职、罢免、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市党代表大会届期内代表名额应当保持稳定,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增补后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届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代表辞职、罢免、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等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党代表大会通报。

 

第三章  党的代表大会年会

 

第十六条  市党代表大会在届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以下简称党代会年会)。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第十七条  市党代表大会是全市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一)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作出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监督和民主测评;

(五)听取和审议市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市党代表大会年会由市委召集并主持,设大会主席团。

市党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大会议题一般应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委确定。正式议题应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期间可以向大会提出代表提案,提案由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向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提出提议。

第二十一条  市党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党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议安排,代表或代表团可以在市党代表大会年会上进行大会发言。

第二十三条  市党代表大会年会安排一定数量的党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市委组织实施,并向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全市党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市的工作。全委会向市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委会闭会期间,市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党代表大会和上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接受评议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会和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市委委员;

(六)讨论决定市委管理的镇(办、园、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市直一级单位正职的拟任和推荐人选及其他重要干部拟任人选;

(七)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听取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市委工作部门的汇报,并就需要由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其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本市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

(六)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应当由全委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全委会召开会议前,视情向代表公开议题,征求代表对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  全委会、常委会召开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有权对全委会、市纪委全体会议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中存在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市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市委和市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市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市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第五章  代表团和代表活动小组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团和代表活动小组是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以及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市委根据地域、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和代表活动小组。党代表大会期间设置代表团,闭会期间代表团转为代表活动小组。

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活动小组可视情划分为若干代表分组。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设代表团团长1名,副团长1名,联络员1名。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候选人由市委推荐提名,由代表团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团联络员从代表团代表中推荐产生。

代表活动小组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团长、副团长转任。

第三十五条  代表团和代表活动小组活动应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代表团在市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大会议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提案,对有关人事问题进行酝酿、推荐、表决或选举等。

代表活动小组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学习、开展代表活动、提出提议、反映有关情况、参与党内决策、服务党的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代表团(代表活动小组)会议由团长(组长)或副团长(副组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代表活动小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第三十七条  代表活动小组应当加强代表活动场所建设,以集中或分组的形式经常性开展活动。

 

第六章  工作运行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市党代表大会可以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三十九条  市委成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与市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党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负责代表选举、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协调、联络;

(四)承担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制订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工作计划;

(六)起草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及有关具体制度;

(七)完成市委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条  试行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代表按照本制度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四十二条  市党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本制度。市党代表大会可授权市委全委会修改本制度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制定和修改常任制度的建议案一般由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或十名以上市委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修改的建议案由市委全委会审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修改的建议案,由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议案审定后,由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相关制度修正案,并提交相应的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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